夫妻之间一方借钱另一方不知情(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文章简介作为一名律师,我经常收到朋友的咨询,有些是为了自己,有些是为了亲戚和朋友,问题的热度没有下降,原因是婚姻的特殊性是两个人是一个人,感情不好恨不能把一切都分成两半。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也经历了巨大的变化,从一开始往往保护债权人,到逐渐严格审查债务是否用于家庭生活,反映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公平,毕竟,在现实生活中,不能机械地认为一方签字然后借钱是夫妻共同债务,很容易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让我告诉你一个我在电视上看到的真实案例。某地区刘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后,他们一直很勤奋。通过努力,他们买了两套房产和一辆车。用刘先生的话说,他们过着期待中的生活。夫妻俩经营的酒店走上正轨后,王女士不再在酒店继续工作,选择回家教丈夫和孩子。刘先生没想到的是,王女士回家后,每天除了接孩子上学外,还染上了赌博的坏习惯。为了满足赌博的需要,王女士从外面借了200万元。当债主来到门口时,刘先生如梦初醒。为了还债,刘先生卖掉了一套房产,酒店也卖给了别人还债。王女士还向刘先生发誓,她再也不会赌博了。一次偶然的机会,王女士再次参加麻将赌博时,刘先生发现两人的矛盾再次升级。不管王女士怎么要求,刘先生最终还是选择了离婚。离婚后,刘先生把剩下的房产给了王女士,选择在另一个城市工作。但没想到,刘先生还是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婚姻期间,王女士还借了160万元,债权人将刘先生和王女士起诉法院。当时看电视的时候,看着刘先生兴奋无助的表情,作为法人,他对自己的经历深表同情。
在具体解释这个案子之前,我先说出刘先生这个案子的答案。
刘先生不必承担还款责任。
答案是肯定的。现在我们将慢慢解释近年来夫妻共同债务的变化。通过法律背景,我们可以分析近年来的变化。
《婚姻法》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随后《婚姻法》于2001年4月28日修订,法律规定中未提及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社会上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利用假离婚逃避债务现象。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成为社会争议条款,《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外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十四条提到了两种排除情形。一是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承担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协议的,以夫妻一方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列出了两种排除情况,在实践中很容易理解为,如果夫妻一方不能证明债权人承认个人债务或者知道对债务有约定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没有参与债务的夫妇很难证明,司法解释保护交易安全,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特别是私人贷款的兴起,带来了很大的司法压力,一些分居多年,婚姻名存实亡,尤其是女性,突然背负巨额债务说不能接受。
在这种情况下,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补充规定,对夫妻虚构债务和赌博、吸毒债务提出了明确的否定意见。具体来说,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到目前为止,《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的方向已经开始改变,在保护债权人的同时,也开始对债务本身进行更多的审查。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补充规定的基础上,再次界定了夫妻共同债务,明确了共同债务签署的概念,并将债务的合理性纳入法律审查范围,将机械一刀切地确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调整为债权人证明家庭共同生活费用。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判决倾向于没有债务配偶的一方不承担责任。虽然司法解释只有四个,但表达了明确的司法态度,核心条款是夫妻在婚姻关系中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债务,债权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不支持,大大增加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最终定义了夫妻共同债务。到目前为止,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往往是公平和合理的,并在保护家庭稳定方面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具体规定为第1064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事后认定的债务,以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图的除外。
说到这里,我想大家都知道刘先生为什么不承担法律责任。有一个问题,我们需要继续讨论,那就是家庭日常生活费和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我们可以理解为衣食住行。更简单的理解是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民法典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夫妻不知情一方的权利。当然,作为债权人,我们也应该给出一个建议。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使用的,建议夫妻双方签字。当然,另一个建议是,如果金额很大,建议说明债务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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