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加上女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婚前财产如何界定)
王先生咨询:我和妻子赵女士结婚前用自己的积蓄买了一套住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结婚后,赵女士提出在房产证上加名,于是我就在房产证上加了妻子的名字。然而,在办理产权登记后不久,赵女士就提出离婚,被我拒绝后,赵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开始和我分居。我认为,赵女士跟我结婚就是觊觎自己的房产,为达到分割房屋的目的才同自己结婚,骗取了自己的信任,诱使自己在房产证加了她的名字,取得了该房一半的产权。因此,我想向法院起诉撤销对赵女士房屋产权一半的赠与。请问,我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律师意见】你好,房屋属于你们共同所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律师分析】你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变更为你及赵女士各占50%份额,赵女士表示接受赠与,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达成的赠与合同已履行完毕。该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因此,该房屋属于你们共同所有,你的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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