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买房在女方名下被女方过户给别人男方能撤销吗(夫妻共同财产)
孙先生咨询:我和妻子是通过别人介绍认识的。婚后,我们两个一起花钱买了一套房产,房产以妻子的名义登记。几天前,我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我妻子起诉我离婚。开庭时,妻子居然提出,她已经把我们家买的商品房卖给了齐先生,并将所有权转让给了齐先生。而妻子明确表示,她已经把卖房的钱都花光了。我很生气。我能申请撤销齐先生和妻子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吗?
【律师意见】您好,您无权追回房产,但可要求您妻子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方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1)夫妻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
(2)夫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应当平等协商,达成协议。如果其他人有理由相信这是夫妻的共同意图,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收入;(三)知识产权收入;(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律师分析】你妻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双方对该房产没有明确约定,应该是夫妻共同所有。他们对房子有平等的处理权,属于你们共同所有的财产。未经你同意,你妻子将该财产转让给齐先生,属于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但第三人善意购买并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其买卖行为有效。需要指出的是,离婚时可以要求妻子赔偿损失。
【理论延伸】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者房地产的占有人。非法将动产或者房地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者房地产时出于善意,可以依法取得动产或者房地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取得动产或者房地产所有权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要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制度。当所有人与善意受让人发生权利冲突时,应重点保护善意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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