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去民政局当时即可生效吗(双方协议离婚需要多久才能办好)
刘女士咨询:我和丈夫婚后有一个女儿。因为双方经常吵架,我丈夫曾经要求离婚,然后仔细考虑撤回起诉。同年,双方就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签订了协议。协议规定,如果我丈夫再次提出离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会结束,所有的财产都属于我,婚姻和生育的女儿由我抚养,我丈夫不得有异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关系没有改善,我丈夫再次要求离婚。在诉讼中,我丈夫以上协议是在胁迫的情况下签署的,而不是他自己的真实意图,应该无效,要求抚养已婚妇女,并依法分割财产。我同意离婚,但财产所有权和已婚妇女的监护权应该根据协议确定。我和我丈夫签署的协议有效吗?
【律师意见】离婚协议不生效,应当依法分割财产,确定子女的监护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自愿离婚的,允许离婚。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实是自愿的,并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应当颁发离婚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双方达成登记离婚或者人民法院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协议离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分析】从你咨询的内容来看,虽然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的,但由于协议的前提是自愿离婚,你没有去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认为离婚协议没有生效。现在离婚已经进入诉讼,应当依法分割财产,确定婚生子女的监护权。
律师提醒一些当事人的离婚过程是痛苦和漫长的。在反复还价的过程中,可能会有多份离婚协议,当事人最终会根据最后一份离婚协议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提供,如有侵权请联系站长删除!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shlih.com/flzs/lhjf/45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