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后婚内哪些债务不是共同债务( 婚内债务如何认定)
××××年××月,朱某1、李某登记结婚,××××年××月双方生下一子,取名朱某2。2019年3月,朱某1.李某吵架后,朱某1带着孩子住在租赁店。
朱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命令朱某1与李某离婚;
案例索引:
(2020)民事判决书(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争议点:
李某认为共同债务316406.97元。
第一辆卡车于2013年6月购买,2016年报废,但贷款尚未还清。再买一辆卡车后,价格是1.1万元,加上保险和维修费用超过1.5万元,买了一辆拖车,超过2.1万元。车主登记于2017年3月17日完成。
债务包括:1.夏群华借款2万元。2016年3月19日借款1万元买卡车,2019年3月6日买卡车保险借款1万元;
2.2016年5月6日向丁春芳借款2万元加油,支付过路费;
3.向韩英借款6.5万元买卡车。2016年3月18日借款1.5万元,2017年3月24日借款5万元;
4.2018年10月7日向任超借款1万元,用于偿还消费贷款、房贷及家庭费用;
5.截至2019年2月2日,结欠红正修理费配件4685元;
6.四川金城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个人消费贷款合同约定贷款1.2万元。虽然贷款用途是装修,但实际上是用来偿还高利贷和家庭日常开支的,给朱1万元,还何红正贷款3万元,父母医疗费用支付2万元。2016年购买车辆保险1万元;
7.中银消费金融贷款1.2万元,2093.37元未还。
朱某1认为没有夫妻共同债务,李某提供的债务证据是复印件。他不知道李某陈述的七笔债务,李某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而且,李某有赌博的坏习惯,所以贷款应该归还赌债。李某每个月只还房贷,贷款金额不合理。至少李能保本。综上所述,朱某1不承认李某的全部债务,与朱某1无关。
争议焦点:
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哪些债务?
裁判意见:
丹徒区人民法院:朱某1不承认李某主张的债务性质和真实性,债务的时间、用途和金额涉及第三人,第三人未出庭。因此,本案不予认定,当事人可以另行处理。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某提供借据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其316406.97元的贷款是夫妻共同债务。朱某1认为他不知道债务。
李主张的债务产生的时间、用途和金额与案外人有关,但案外人在一审、二审诉讼中未出庭,借据均为复印件。李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债务的存在。李要求在本案中确认其主张的316406.67元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不足依据。
李认为,一审法院未认定贷款316406.97元是夫妻共同债务不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观点:律师观点:
谁主张,谁举证,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特别是以自己的名义借款,更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
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1.男女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或认可;2.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借款,但金额不超过家庭日常开支的需要;
3.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借款,但金额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另一方不承认,债权人有证据证明。
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会非常严格,一定要注意这方面证据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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