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哪些制度容易违反规定,涉嫌违法?(公司制度是否合法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的额外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
根据本文,部分用人单位认为业绩最后,属于不称职的,单位有权终止合同,但单位忽略了后一句话,培训或调整后,仍不称职,即使单位制定了完善的绩效评价标准,并通知员工,员工绩效最后,单位不能任意解雇。单位应继续培训员工,或调整岗位,培训或调整岗位后,员工绩效最后,单位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此终止也是有限的,提前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证据是由单位证明的。单位要有证据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这个证明比较困难,比如根据销售额排名。第一,单位要有完善的销售计算标准。第二,要提前通知员工,员工要清楚地知道,未来的业绩要按照销售标准。第三,仲裁机构和法院。
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八届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因此,缺乏明确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否定,企业需要考虑如何合理、合法、有效地使用淘汰机制,不能只停留在最后淘汰的实际操作中,因为只要评估结果最低,就可以直接退出,解除与劳动关系,导致劳动争议频繁。
因此,末位淘汰并非用人单位的良药。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提供,如有侵权请联系站长删除!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shlih.com/flzs/lhjf/46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