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起诉离婚出于哪些原因可以退还彩礼(男方起诉离婚女方要退还彩礼吗)
婚姻法律师详解:男方起诉,在什么情况下,女方要退还彩礼?
仪式上说: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欢迎。这是创建于西周后沿袭历代的婚姻六礼传统习俗。其中,纳采是指男方家邀请媒人到女方家求婚,女方家答应议婚后,男方家准备礼物求婚。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家以聘礼送给女方家。
由此可以看出,向女性赠送聘礼是一种长期的习俗,彩礼一直沿袭至今。在农业社会,年轻夫妇组建新家庭需要基本的物质基础。男方的彩礼和女方的嫁妆相当于父母为年轻夫妇奠定了生活基础,让新婚夫妇过上更好的生活。
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彩礼的数量逐年增加,甚至天价彩礼的消息也不断出现在报纸上。似乎彩礼已经成为一些人炫耀资本、索要钱财的借口。然而,由于彩礼的支付,该男子的家庭债台高筑。然而,当他们回到解放前,他们把彩礼给了该女子。结果,双方没有结婚,或者婚后不久就离婚了。彩礼应该退吗?作为一个男人,如果女人不退彩礼,她只能起诉离婚吗?
一、哪些财物属于彩礼?
首先要确认的是,哪些财物是是属于彩礼的范围,
【案例一概括】
2017年1月王二娃(化名)与翠花(化名)经人介绍认识,确立了恋爱关系。2017年1月23日,二人按农俗举行了订婚仪式,王二娃给付翠花家礼金80000元,为翠花购买vivoX9Plus4+64G手机一部(金色),价款为3734元。同年1月24日,王二娃为翠花购买足金项链(21.63克)、挂坠(8.71克)各一件,合计13180元。后王二娃与翠花分手,双方为返还彩礼发生矛盾,遂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王二娃与翠花建立恋爱关系后,王二娃给付翠花礼金80000元,并为翠花购买手机一部,足金项链、挂坠各一件,王二娃与翠花分手后,双方为返还彩礼发生矛盾。该院根据给付彩礼的数额、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翠花返还礼金40000元,足金项链、挂坠各一件。
【分析判断】
彩礼是指订立婚约的男女双方及各自父母以男女双方结婚为目的,在婚约期间与结婚时向对方赠送的贵重礼物及礼金。所以,彩礼最明显的特征是现金和贵重礼物,比如结婚前购买的金银首饰(俗称的“三金”、“四金”),还有现金,比如一些地方有的六万六、八万八、万紫千红一片绿(指1万张5元钞票,加1000张百元钞票,一片50元的钞票)等,所以,在返还彩礼案件中,贵重金属和现金首先是要考虑返还的范围。
除了以上的贵重金属和现金,那平时两个人的花销,比如看电影、吃饭,还有的是情人节发的520红包、1314红包,这些花费是否属于彩礼的范围呢?
【案例二概括】
2018年初,邬某、章某在驾校学车期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于2018年3月23日(农历二月初七)举行订婚仪式。订婚当日,章某收取邬某彩礼38000元,后邬某又存入章某账户7000元。邬某又给付章某购买手机一部、戒指一枚。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后,邬某、章某在微信聊天时,邬某陈述:“这样吧!五万加手机戒指什么,我一毛都不要了,你把孩子打掉,加上养身体,这几个月的青春损失费,是足够足够了!好吧?不要闹了”。邬某在与章某母亲的通话中陈述:“这钱就留给章某,让她好好补补身体。实在对她也是亏欠的”。
一审法院认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邬某与章某订立婚约关系,邬某为缔结婚姻关系而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邬某请求返还礼金,应予支持。关于在节日中邬某通过支付宝或者微信向章某支付的款项,由于数额小,亦是在特定的日子支付,应视为邬某在双方交往过程中为维系双方关系和感情的赠与,不属于彩礼范畴。综合章某的答辩意见、本地风俗习惯等,并结合邬某、章某交往情况、彩礼数额、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原因等因素,酌情确定章某应返还彩礼的数额为5000元。一审遂判决:章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邬某彩礼5000元。
【分析判断】
在男女双方的交往过程中,尤其是男方要表示的大方一些,比如:看电影、吃放,甚至是平时还要哄一下女方,给女方买衣服、买首饰等,在过一些特殊的节日时,比如七夕节、情人节等,为了表达对女方的爱意,发个520(象征我爱你)的红包,1314(象征一生一世)的红包,类似的这样的红包,法院基本上不会认为为属于彩礼的范畴,当然,交往过程中的那些吃饭等花费,也很难认定属于彩礼,一旦双方分手,要求对方返还上述的花销和红包,法院也不会支持的。
二、在哪些情形下,女方要退还彩礼?
确定了彩礼的范围之后,那在哪些情形下,女方要退还彩礼?再简单的说,那些情形下,男方可以向女方追回彩礼?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简单来讲,第一个情形是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即使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案例一、二),甚至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是双方就是没有领取结婚证,那男方就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第二个情形是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但是双方确未同居生活的,领取了结婚证,双方没有同居在一起,在离婚时,男方可提出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其实,这一法条在案件中比较难证明,男方说没有同居,而女方说双方同居了,通常情况下,会倾向于女方的,认定双方有同居情况,除非男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比如一直独身在国外等,否则,在案件中很难适用这一法条追回彩礼。
第三个情形是双方领取了结婚证,男方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应当以绝对生活困难为标准,而不是相对生活困难。所谓绝对生活困难,是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在起诉离婚时,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但说实话,这一法条更难适用,因为男方要证明自己无法保证自己的基本生存了,这一点非常难证明,因为只要男方有基本的生活技能,是不可能无法生存的,当然,如果男方因为特殊身体原因,给付了彩礼,现在真的无法生存下去了,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
【总结】
1、在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时,先要把彩礼的范围弄清楚,有些财物是不属于彩礼的范围的,彩礼通常是包括贵重金属和现金的,当然这个现金这的是大额的现金,比如六万六、八万八等,每个地方的风俗不一样,但是这个现金是指数额比较的。
而在交往过程中,花费的数额比较的钱财,比如看电影、吃饭、买衣物等,这些不属于彩礼的范围,属于维持双方双方感情的赠与,在既然不属于彩礼,属于赠与,在离婚时很难要求女方返还的。
当然,一些特殊的红包,为了表达爱意,通过微信或支付宝红包向对方支付的,属于赠与,也不能要求女方返还。
2、如果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或者领取了结婚证后,双方未同居生活或男方因为给付彩礼,生活陷入严重困难,在分手后或离婚时,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3、彩礼不是爱情的保证,更不是婚姻的必备前提,如果以彩礼的数额来衡量感情的好坏和婚姻的长远,那这是本末倒置,爱情是婚姻的基础,而彩礼并不是,彩礼要适可而止,而不能单纯为要彩礼而去要彩礼,不要因为彩礼,让本应可以美满幸福的婚姻走向了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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