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应该具备哪些条件?(协议离婚要具备以下三点)
协议离婚应具备哪些条件?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实自愿,并妥善处理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应当出具离婚证明。这是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协议的法律条件。
可分为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双方是合法登记的夫妻。民政局办理了结婚手续,取得了结婚证,属于合法婚姻关系。如果你的婚姻属于事实婚姻,在这种情况下,你只能去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去民政局办理离婚协议。
事实婚姻是指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符合结婚实质性条件但未取得结婚证的婚姻,属于事实婚姻。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即使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性条件,同居也不属于事实婚姻。
第二个条件是双方同意离婚协商,双方明确表示自愿同意离婚,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不能委托他人办理离婚,双方必须亲自到场。一方或者双方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的,不能办理协议离婚。
第三个条件是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在离婚协议中,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协议。双方对上述问题不一致的,不能签订离婚协议,更不用说办理离婚协议了。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监护权、子女的监护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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