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离婚纠纷

离婚纠纷

婚内债务一方不知情离婚后需承担吗(离婚债务一方不知情如何处理)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4-20 09:27:52点击:453

  我见过很多离婚诉讼当事人。当他们中的一些人想擦干眼泪,重新面对生活时,他们被法院的一张传票打乱了原来的计划:离婚灾难带来了需要终身偿还的高额债务。

  2019年,我和团队律师处理了类似的案件。

  本案当事人小婉是中国一所重点大学的优秀毕业生。小婉毕业后顺利通过CFA考试(世界证券投资管理界普遍认可的职业称号),成为金融分析师。工作四年后,小婉的月薪达到了2万元。

  小婉从小就是父母心中的好女孩,老师眼中的三好学生,周围人口中的别人的孩子。

  读书好,工作好,恋爱好,婚姻好,小婉的前半生非常完美。30岁时,小婉开始担心自己的婚姻。在同事的帮助下,小婉与同单位的张某展开了交往。半年后,他们结婚了。

婚内债务一方不知情离婚后需承担吗(离婚债务一方不知情如何处理)

  小婉和张从小就受到出身家庭的照顾。短短半年时间,他们就从你我的爱情生活过渡到了日常生活必需品的婚姻生活,对彼此没有深刻的了解,导致婚后摩擦不断。硝烟四起,力不从心,身心疲惫是他们生活的真实写照。

  婚后,张某展现了自己的本性——每一次琐碎的摩擦最终演变成他对小婉的语言暴力,一言不发就立即离家出走。

  当小婉怀孕5个多月时,她再也受不了这段婚姻带来的痛苦,于是毅然选择回娘家分娩。之后,小婉和张再也没有住在一起,婚姻也走到了尽头。

  直到孩子一岁多,小婉才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为她无法忍受丧偶婚姻带来的一系列痛苦。

  债务百万元。

  令小婉惊讶的是,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突然说自己有100万元债务。

  你不想离婚吗?是的。但是,孩子必须由我抚养,这100万(元)的债务(债务),我们也是一人一半(承担)!张某说。

  当小婉第一次听到这笔巨额债务时,她当场被蒙蔽了双眼。她既不知道100万元的债务从何而来,也不知道如何面对。

  在我和同事的不懈追查下,发现巨额债务的原因——张向不同的网上贷款平台借款30次,最高单笔金额不超过12万元。可以看出,每笔贷款的金额显然不超过北京家庭生活的需要,所以小婉很可能要和张一起承担债务。

  事实上,在我处理的案件中,有很多当事人因为离婚而背负着巨额债务。他们认为离开对方可以让生活恢复正常,但他们不知道离开的代价是要承担一辈子甚至几辈子才能还清的巨额债务。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面对这样麻烦的当事人并不少。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夫妻债务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签名或夫妻事后认定等共同意图表示债务,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只要不是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没有你的签名或事后认可,债务就与你无关。与你无关的债务由借款人个人偿还。

  简单地说,在婚姻期间,只有以下三种情况被认定为个人债务:一是夫妻可以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第二,第三人知道该协议;第三人可以证明债务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一般来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当事人很难证明第一种情况和第二种情况。目前,法院对第三种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

  在这种被动的情况下,我建议小婉以男女长期分居,分居期间男方从未为家庭承担过任何共同费用,也没有给孩子任何抚养费为由,向法院提出,这笔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

  小婉接受了我的建议,她的主张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最终裁定,这笔巨额债务与小婉无关,全部由张某自行承担。

  我还记得小婉在法院门口流下了激动和喜悦的泪水。我也很高兴为她赢得了离婚诉讼。

  应对之策

  在过去的13年里,我见过许多当事人因离婚而承担巨额债务,并被法院列为不诚实的执行人。他们很难维持工作,生活也很困难。在这些人中,有许多受过高等教育和高职位的专业人士。

  如果婚姻中的一方不知道外债的风险,另一方应该打破,加强相关证据的收集,以降低婚姻期间外债的风险。

  随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正式实施,离婚可能历史。无论你是打算离婚还是在离婚的过程中,作者建议你记住以下五点,以避免被有心人利用,无缘无故地承担债务:

  第一,不要在空白纸上签字。避免被有心人使用,导致共债共签。

  第二,我不知道也不承认。当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向你索要债权时,不知情不承认,事后拒绝承认。

  第四,非法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需要为对方承担这样的债务。

  第五,如果债务被法院认定为对方恶意借款,对方可以减少夫妻共同财产

  提示:心中有数,遇事不慌。

  虽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借贷标准,但现实生活中仍有大量离婚当事人恶意借贷。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提供,如有侵权请联系站长删除!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shlih.com/flzs/lhjf/469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