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一方赠与第三者的财产,配偶有权追回吗?(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的效力)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长期隐瞒配偶与第三方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将赠送第三方的钱或贵重物品。原配方不仅破坏了原有的家庭生活,而且严重侵犯了财产权益。
如果配偶主张收回一方赠与第三方的财产,能否得到支持?如果能收回,配偶收回的财产是部分还是全部?
案例分析
冯某和吴某是夫妻,共同经营食品生意。张某曾是一名员工。2013年3月起,吴某、张某发生婚外情。2013年5月至2017年3月,吴某未经冯某同意,多次将钱转给张某。冯某起诉吴某、张某,要求确认吴某的赠与无效,张某将全部款项退还。
一审、二审法院均承认赠与合同无效,但一审法院认为应返还一半财产,二审法院认为应返还全部。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未经冯某同意,私自将冯某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某,赠与无效,张某应予退还。
对于吴某赠与的属于吴某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张某、吴某的婚外情违反了中国传统伦理和善良习俗,但吴某对自己财产的处罚并不违法。张某和吴某的婚外情不是张某的错。在张某和吴某的婚外情期间,张某还赠送了一些钱,并为吴某支付了部分客户的款项。因此,冯某要求张某返还属于吴某份额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法院认为,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而不是因为日常生活的需要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决定。
吴某与冯某发生婚外情期间,吴某未经冯某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某。张某获得上述财产并非出于善意,也严重侵犯了冯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因此,吴某擅自赠与的行为应确认为全部无效,张某应全额返还其赠与的财产。一审法院认定,吴某的赠与部分无效,张某只需返还赠与财产的一半份额,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律师张斌斌认为,首先,如果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特别约定,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关系,共同享有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但超过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平等处理权不代表处理权的一半。夫妻一方擅自将大量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当然是非日常生活需要。这种赠与无权处分,侵犯了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无效。
其次,夫妻基于与第三方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赠与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损害了社会公共道德,违反了社会善良习俗。擅自赠与侵犯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赠与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房地产或者房地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人有权追回和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当事人因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夫妻一方赠与第三方大额款项的赠与无效,配偶有权追回。
但赠与无效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司法观点存在争议。
主流观点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状态是共同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共同享有全部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不分份额。只有在共同关系终止时,才能分割共同财产,确定各自的份额。此外,夫妻一方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巨额赠与给他人,这意味着赠与行为全部无效,即赠与第三方款项的整个行为无效,赠与财产的全部应当追回。
其他观点认为,赠与的无效是由出轨方和婚外第三方的共同过错造成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人,出轨方也有一半的处分权。如果法院判决第三方单独全额返还,显然免除了出轨方的责任,也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来看,考虑到公平原则,不应全部返还,而应返还部分。特别是婚外第三方不知道出轨方的已婚身份,没有主观恶意,也是受害者,小三方的利益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仅考虑原配偶的利益,因此法院也应考虑这种情况。
律师张彬彬同意第一种观点,应该全部归还。第三方是否知道不能成为辩护配偶追回财产的正当理由。
首先,配偶擅自赠与夫妻共同财产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因为善意取得的要求之一是支付合理的对价,这种赠与当然是不能满足的。此外,接受赠与的第三方是否善意知情,不足以对抗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最后,如果返还的一半或部分实际上侵犯了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就会变相影响夫妻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是双方的一半,其分割方式和原则应优先适用民法典婚姻法,夫妻有严重的婚姻过错,夫妻财产的分割应倾向于无过错一方,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少分或不分割。
综上所述,律师认为夫妻一方基于不正当男女关系向第三方赠与共同财产的,可以主张赠与无效,要求第三方返还全部财产。
情感和爱本身就是一件有风险的事情,无论是投资还是产出,成年人也应该知道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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