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签订婚内忠诚协议约定出轨即净身出户有法律效应吗?(夫妻之间协议出轨一方净身出户)
案例
婚后,该男子与第三方有不正当沟通。为了表示悔改,该男子与该女子签订了婚姻协议,同意该男子因该男子与第三方的不正当关系而表示悔改。如果双方另一方有婚外情过错,双方购买的房屋由无过错方拥有,银行贷款由过错方偿还,过错方一次性赔偿无过错方20000元。从那时起,该男子继续与第三方沟通。该女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根据婚姻协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房子属于她自己的,该男子负责偿还贷款。
这种具有忠诚协议性质的婚姻财产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是没有法律约束力。
《江苏省高等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明确规定,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赔偿责任的协议。夫妻忠诚是否属于情感道德领域,应当自觉履行夫妻订立的忠诚协议。夫妻一方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起诉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
夫妻双方约定,夫妻一方有婚外情、家庭暴力、赌博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不属于夫妻财产协议。离婚时无过错的夫妻以夫妻财产协议为由要求分割财产的,不予支持。但是,在分割财产时,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并酌情照顾无过错的夫妻,以平衡双方的利益。
首先,忠诚协议是一种身份协议,不受合同法的调整。虽然忠诚协议的大部分内容涉及财产处置,但这种协议是基于夫妻之间特定的婚姻关系和身份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协议。正如上面提到的,《合同法》是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原则上涉及身份关系的合同不受《合同法》的调整,忠诚协议以身份为前提,不能纳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排除了婚姻、监护、收养等具有个人关系属性的协议的适用。
第二,《婚姻法》第4条和《民法典》第1043条中关于夫妻应相互忠诚的规定属于倡导和宣誓条款,不是有效的强制性条款,也不是可诉的。上述规定是将婚姻家庭道德规范合法化,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国家提倡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关系,体现了立法精神。然而,忠诚义务本质上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一种法律义务。夫妻双方以这一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对方交换财产或物质的协议,以合同的形式设定道德义务,不能认定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根据《婚姻法》第四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受理的,驳回起诉。
第三,法律干预忠诚协议可能造成巨大的社会风险,忠诚协议本质上属于情感和道德范畴。当然,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那就太好了。但是,如果一方不愿意以法律的名义进行强制性调整,就夸大了道德在法律领域的渗透。因此,法律约束感情,这违背了婚姻法的精神,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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