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房产一半产权赠与女友分手索回被驳,能追回吗?(赠与的房产是否可以追回)
日前,一个婚姻财产一半产权赠与女友分手索赔被驳回的话题登上热搜。作为婚姻律师,我们来谈谈这个案子。
2016年,原告王在海淀区购买了一套房子。购房款由王支付,但被告赵支付了定金和中介费。买房时,王以赵的名义登记了房屋产权50%的股份作为彩礼。后来,双方因各种矛盾而分手。王要求赵归还房子50%的股份,但赵拒绝归还。因此,王向法院起诉赵。
在了解事实后,法院认为王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50%的产权是作为彩礼支付的。如果原告未能提供足够有效的证据证明所涉房屋共有是基于实际缔约婚姻的,则产权比例与出资部分不一致的部分应视为原告对被告的赠与。此外,在提起诉讼时,行使撤销权的排除期已经过去,撤销权已经消除,因此王的所有请求都被驳回。
一、房屋50%产权是否可以作为彩礼返还?
彩礼是指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根据习俗向另一方(主要一方(主要是女方)及其亲属支付的金钱和物品。根据《民法》关于彩礼的相关规定,如果你在恋爱期间买了一套房子,如果首期款全部由男方出资,女方将共同偿还贷款。但是,由于购房时产权的归属已经完成,即使房子以女方的名义登记,只要不办理结婚登记,也可以要求作为彩礼退还。就彩礼的性质而言,赵在买房时也投资了部分金额,所以房子应该由两个人共同拥有,不能算作彩礼,所以不能算作彩礼要求返还。
二、能否撤销对赵某的赠与?
所谓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其财产免费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合同,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没有明确规定撤销权是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还是义务赠与合同的撤销权,但原告无权撤销任意撤销权或义务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转让前撤销赠与。但是,本案涉及的房地产已办理变更登记,财产权已转让,因此任意撤销权已被取消。附带义务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有一年的排除期,但在本案中,被告于2017年分手,在提起诉讼时已超过一年的排除期间,因此撤销权已被取消,对赵的赠与不能撤销。
从上面来说,对于恋爱期间买婚房的情侣来说,如果男方想把房子当成彩礼,那么男方在买房时一定要全额支付首付,以免出现和本案一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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