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产由子女继承可行吗?(离婚协议写明房产归子女案例)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就财产达成的协议通常在不涉及他人的情况下有效。
所以,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属于孩子继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这个问题,通常涉及两种观点:
第一个被认为是无效的。这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不是遗嘱,但夫妻双方通过离婚协议直接同意共同财产由子女继承,这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此外,公民有权通过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而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通过继承直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怀疑违反
第二种认为是有效的。根据这一观点,夫妻之间就如何处置财产达成的离婚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分配的结果。夫妻之间的真实意图应当受到尊重,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其中一项规定。在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双方同意共同财产由子女继承,这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有效处分。
作者支持第二种观点,下面就用实际案例来进一步解释这个问题。
案例:李某甲、魏红梅、徐虹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2017)粤01民终3700。
当事人李某庚与魏某结婚后,有一个女儿李某乙。2001年5月27日,当事人李某庚与魏某再次签订离婚协议,并明确约定:本协议由李某庚分享的房地产和产业,只能在李某庚去世后由李某乙继承。同年12月20日,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之后,李某再婚,生了一个女儿李某甲。然而,2012年11月23日,李某庚写了一份声明,称:如果李某庚因病或正常死亡,所有财产将归他的女儿李某甲所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行分割或提出其他非法和不合理的要求。
2015年2月3日,李某庚死于心脏病,但他的两个女儿和其他家庭成员因遗产问题发生纠纷。那么,李某庚与魏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继承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法院是否会根据李某庚2012年留下的遗嘱(声明)处理本案?
先说结果,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李某庚2012年11月23日的遗嘱(声明)无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让我们看看判决的结果。首先,我们应该确认,李茂庚和魏的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中的继承条款是双方经协商、谈判和相互让步后达成的结果。与离婚条款和其他财产分割条款应视为一个整体,不侵犯李茂庚的遗嘱自由。此外,虽然双方都通过了法院的离婚判决,但根据离婚判决的记录,李茂庚始终要求按照离婚协议执行,并没有提出反悔。上述离婚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已经法院有效判决书确认。
其次,法院确认李茂庚2012年11月23日的遗嘱(声明)无效。正如我们上面所说,魏与李茂庚签署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可以看出,离婚协议中关于李茂庚分享的房地产和产业只有在李茂庚去世后才能由李茂义继承的协议是合法有效的。2012年11月23日,李茂庚发表声明称,他死后,所有房产都归他的女儿李茂义所有,这是一种未经授权处置所涉房屋的行为,违反了离婚协议的协议。此外,该行为未经协议对方魏同意或司法判决确认无效。
综上所述,在离婚协议中,男女双方同意共同财产由子女继承。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应视为夫妻共同处分共同财产,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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