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民法典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规定)
今日,有一位女士咨询,其丈夫因婚外同居而引发两人离婚诉讼,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上,在离婚诉讼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原婚姻法规定,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益,即使用两个“照顾”,即“照顾子女权益”和“照顾女方权益”原则,根据今年刚刚实施的《民法典》,在离婚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中增加了新的财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也就是说,当夫妻一方对离婚有过错时,如一方重婚、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法院在决定分割财产时,应当妥善照顾无过错方,即可以适当分割更多财产,或者优先考虑无过错方,增加这一原则规定,无过错方不仅可以依法向过错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还可以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中要求适当的照顾,从而在物质和精神上弥补无过错方。当然,这也是对过错方的双重制裁,使其付出沉重的代价。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作为律师,我们应该把握这一新的原则规定,争取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最大化,以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附件:有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还有其他重大过错。
原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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