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起诉离婚纠纷案件?(7个诉讼离婚中的法律常识)
离婚纠纷的原因有很多。可能是一方不想离婚,另一方想离婚,或者一方不同意夫妻之间的财产分配计划,或者不同意子女监护权的分配,这是离婚纠纷的原因。
1.凌虐:持续.频繁的家庭暴力;
与他人同居:有配偶和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继续.同居稳定;
2.法院不受理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但会受理同居期间因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
3.返还彩礼的情况: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同居;
(三)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应以离婚为条件。
4.侵权人给予另一方或其近亲的生命.身体.健康.声誉.如果资产和其他方面的损害受到威胁,并迫使另一方违背其真实意愿结婚,则可视为《民法典》第1052条所述“胁迫”。
因胁迫而请求解除婚姻的,只能是夫妻关系中的一方本人。
5.一方通过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入;双方实际获得或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7.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外,应当认定该出资是对子女的个人赠与。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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