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婚内财产分割是由哪个法院判决?(离婚诉讼应该向哪个法院提)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0日,王某因与李某婚姻破裂,在安徽省芜湖市某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唯一的房产安置房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某区花果园小区32栋2模块501室,约定属于王。现在因为可以办理房产证,需要李的帮助,但是李已经在2020年6月20日将户口迁回了原贵州的一个县,无法帮助办理房产证。王只能去法院确认自己的目的。
案情分析
那以王某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很多人会认为王的主张是确定安徽省芜湖市某区花果园社区32栋2模块501室的所有房屋。王和李对签署的离婚协议没有异议。因此,本案的实质是房地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于涉及房地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由安徽省芜湖市某区法院管辖。
事实上,事实并非如此。本案是双方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执行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的纠纷属于因离婚人身关系引起的财产分配纠纷。对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围,管辖法院应当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原则确定,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房地产纠纷,是指因房地产权利的确定、分割和相邻关系而引起的房地产权利纠纷。即使离婚后的财产分配涉及房地产,由于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因此不应适用房地产的专属管辖权。李的住所是贵州省的一个县。贵州省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深度分析
在上述情况下,由于离婚后的资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在另一起案件中,王小二与张离婚后,为什么法院的判决不是由被告所在地管辖,而是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来,王小二和张长期居住在其他国家,并在国外定居。虽然本案是离婚后的财产分割纠纷。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定居,仅对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资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这种情况下,王小二和张已经离婚,双方都住在国外。王小二起诉要求将中国某个地方房屋产权的一半分割成全部。虽然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涉案房屋已售出,王小二将诉讼变更为房屋市场价值的一半,但本案的审理涉及到涉案房屋的原所有权取得、交易变更等,本案涉及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的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因此,最终,本案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涉案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律师总结
在判断管辖权的问题上,我们必须明确请求权的基础,然后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进行分析,以便有针对性地确定管辖权法院。就像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选择律师一样。我们必须选择精通这一领域案件的专业律师。选择优秀和专业的律师往往会事半功倍。法律是严格的。如果由于选择律师的原因,案件在进展中处于被动状态,得不偿失。磨刀不会柴火工人。在选择律师时,我们必须在法院允许的最后期限内耐心地寻找,货比三家,最终确定我们最喜欢的律师。不要因为渴望保护你的权利而不必要地损害你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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