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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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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约定房子为另一方所有,一方婚内债务还能用房产抵押吗(案例分享)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8-22 09:37:40点击:629

  2016年11月,法院立案受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刘某私人借贷案件。后来法院做了民事调解,调解协议的内容如下:“被告刘某某于2016年12月2日前归还原告余某某贷款18万元及利息”。由于刘某未按照上述调解协议履行义务,于某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以刘某名义购买的XX住宅物业一处。于某B(刘某某前妻)对执行标的提出质疑,2021年6月9日,法院作出(2021)鲁1724执异30号执行令,裁定驳回于某B的质疑请求。2021年6月11日,于某乙向法院提起执行质疑诉讼。

离婚约定房子为另一方所有,一方婚内债务还能用房产抵押吗(案例分享)

  1992年12月30日,法院审理了余某B和刘某的婚姻登记。2009年,涉案财产以刘某的名义购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12月16日,余某B与刘某协议离婚时,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涉及的房产全部处分给余某B,这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对双方依法具有约束力。由于涉案房地产未经房地产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余B和刘处置房地产的行为没有直接产生产权变更的法律效力。刘仍然是涉案房地产的权利人,他在涉案房地产中的权利份额没有改变。至于B的名字,在A和刘之间的私人贷款案件出现在B和刘之间的协议离婚之前。因此,当刘的外部债务尚未履行时,余a作为刘的债务人,要求以刘的名义对其资产进行司法查封并申请强制执行,这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涉及的房地产是在B和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虽然是以刘的名义购买的,但并没有改变其共同特征,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B在本案涉及的房地产中享有50%的资产份额,强制执行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不会损害配偶的资产份额。所以,在拍卖涉案财产时,需要在刘某某享有的财产份额内进行处分,不得执行某B享有的资产份额的50%。

  法院判决一,不得以被告刘某的名义执行原告余某BXX社区财产所享有的50%资产份额;二、驳回原告在某B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开立、变更、转让、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法》第312条规定:“对于外人提起的执行质疑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如果外人享有足够的民事权益排除强制执行,则判决不得执行执行目标;(2)如果外人不享有足够的民事权益排除执行目标,则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如果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主张,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共同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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