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认定婚内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婚后个人债务认定)
《民法典》实施后,相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以往的法律规定和法律规定相比变化不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作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承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认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承担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然而,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除非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图。”
本法律对夫妻一方的债务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夫妻在债务证明上共同签署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只有配偶一方签字,另一方否认的债务,没有其他证据的,只能确定为夫妻一方的债务。在债务证明上,夫妻在贷款人身份签署的债务,一旦发生债务纠纷,法院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需审查。如果贷款证明只有配偶一方签署,另一方不承认,则需要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夫妻债务,才能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只能确认为一方债务。
2.如果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签署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另一方不承认并否认为共同债务,则不能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夫妻债务,否则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债务,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借款的债务不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经营的,不能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借入的债务明显超过家庭生活所需的债务,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只能视为夫妻一方的债务。比如赌博贷款.非法借贷等。夫妻一方向父母、兄弟姐妹借款,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认定为夫妻一方借款。
5.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为他人担保的债务,未经配偶批准,属于夫妻一方的债务。夫妻一方在担保时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上对另一方无效。
6.夫妻一方在婚前承担的债务,婚后未经配偶批准的,属于夫妻一方的债务。最高法院在《民法典婚姻编辑解释(一)》第三十三条中规定,人民法院不支持债权人向债务人配偶主张婚前个人债务的权利。但是,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债务用于婚后家庭的共同生活。
根据最高法院一贯的法律规定,如果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的丈夫和妻子承担共同债务,他必须声称这是债务人的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同时提起债务诉讼,并向法院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贷款诉讼中没有主张债务是被告丈夫和妻子的共同债务,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当债权人申请执行债务人夫妻的共同财产时,如果债务人的配偶对外人的执行提出异议,法院将不会审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时,才能保留债务人配偶价值份额的一半,以反映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律的公平性。
《人民司法·案件案件(2018)审理时某涛和李某明在苏0923民初587号判决书中.在徐某芬民间借贷案中,法院裁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借款,配偶以确认人的身份在债务凭证上签字确认,但否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其为共同债务人,不应确定为共同债务的共同签署,但应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确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在审理此案时,法院认为债务人的配偶签署了债务凭证,这只能确认债务的确立,不能推断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虽然这一判决是基于当时最高法院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最高法院在《民法典》实施前颁布的几项法律规定贯穿于一个原则,即“债权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主张债务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可以证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不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除非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图。”
事实上,无论是新法律还是旧法律,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夫妻双方确认的债务。如果只有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同意,债权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这是夫妻所欠的债务或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的债务。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这是债务人夫妻的共同债务,则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确定为个人债务,这更符合客观现实。
《人民司法·(2017)闽0505民初字第1518号判决书.郭某燕.张某峰.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中,法院裁定,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合伙借款,且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则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除非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图。
法院作出这一判决的主要原因是,夫妻一方与他人合伙借款,不一定是夫妻的共同意图,也不一定是夫妻共同合伙经营或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判决确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更符合法律。
《人民司法·案件案件(2017),陈某军诉齐某审理的《京0111民初1207号判决书》.在崔某微民间借贷案中,陈某军起诉齐某.崔某微和偿还贷款80万元及罚息,齐某同意收到全部款项,同意个人偿还全部债务。崔某微认为,本案贷款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属于齐某的个人债务。经过审判,法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和债务关系受到法律保护。齐向陈某军发放了贷款,承认他已经收到了所有的钱,所以他应该承担还款责任。这笔债务不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它应该回到合同的相对性。齐应该偿还,崔没有偿还责任。本案判决的原则是:夫妻一方的债务是否应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重要的衡量依据应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一方不用于共同生活的大额贷款,应确认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的共同债务。
2015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第一册(2014)盐民终字第02439号判决书.郭某秋。在李某民间借贷案中,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款。如果夫妻一方能证明他们对贷款不满意.贷款项目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贷款人知道贷款项目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除上述案件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律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方串通,虚构债务,第三方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从事赌博.人民法院不支持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承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同意,个人承担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债务除外;未经另一方同意,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未经另一方同意,未经另一方同意,其收入确实不用于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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