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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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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不能再生育离婚可以作为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原因之一吗?(妇女权益保护法)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2-08-23 09:45:20点击:475

  法律咨询

  你好,我有个问题要咨询。我丈夫和我因为工作而分居,这导致了我们关系的破裂。我提出离婚,但我丈夫坚决不同意。因此,我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我们有一个八岁的女儿。我丈夫想和我争夺孩子的监护权。然而,在我生下女儿后,我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因腹部受伤而丧失了生育能力。因此,我不能再有自己的孩子了。因此,我想知道,在我的情况下,我能在离婚诉讼中获得孩子的监护权吗?

妻子不能再生育离婚可以作为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原因之一吗?(妇女权益保护法)

  律师答疑

  你的情况比较特殊,法院会照顾你这一方。由于我国现行《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妇女因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应当在有利于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妇女的合理要求。”同时,《法院关于实施民事政策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如果双方对独生子女的抚养有争议,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应考虑不生育和再婚困难一方的合理要求。”此外,《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具体意见》规定,如果父亲和母亲要求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他们同住,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因其他原因已经绝育或失去生育能力;……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夫妻一方在离婚时丧失生育能力或进行绝育手术,法院将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予以照顾。因此,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法院应该在一般情况下判决孩子的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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