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无效婚姻申请流程)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在于不同的原因、不同的请求权和不同的请求权。前者由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行使,后者只能由当事人自行行使。
一、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有什么区别?
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如下;
1.形成的原因不同。无效婚姻是一种婚姻,因为它不符合婚姻的实质性要素,违反了婚姻的禁止条件。可撤销婚姻只是指婚姻当事人不自愿形成的婚姻,缺乏婚姻满意的要素。
2.请求权不同。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只能是当事人本人,无效婚姻的请求权由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行使。
3.请求权的持续时间不同。无效婚姻可以在婚姻无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时候提出请求,宣告婚姻无效,可撤销婚姻必须在婚姻登记后一年内撤销。当事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什么是可撤销婚姻?
在我国,以下婚姻是可撤销婚姻:
1.强迫婚姻:强迫婚姻的,强迫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强迫行为停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登记结婚前如实告知对方;未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要求解除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婚姻的理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包括:
1.婚姻的效力自始无效,双方都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2.同居期间取得的资产不同于合法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制度,而是按照一般共同所有制处理。提醒您,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双方的经济收入、对共同财产的贡献等因素,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
3.期间怀孕的子女,适用婚姻法相关父母子女的权力、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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