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缺席判决时应注意什么(缺席判决法律程序)
婚姻中夫妻之间的纠纷不仅涉及情感问题,还涉及婚后财产的分配和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那么你知道离婚诉讼缺席时应该注意什么吗?
第一,离婚诉讼缺席判决时应注意的问题?
鉴于离婚诉讼缺席判决存在的困难,法院在审理被告缺席离婚诉讼时,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首先,要把查明对方是否失踪作为案件的重点。查明事实是确定案件是否适用于缺席判决的关键。在诉讼中,原告提交的证明被告失踪的证据不能直接作为最终案件的依据,因为无法质证。审判人员应根据本案的特殊性,根据职权进行证据调查。除了核实原告提供的证据外,还应调查失踪一方当事人的近亲属。因为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失踪,肯定会和近亲保持联系。如果家属不知道下落,只有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才能确定被告失踪。
第二,正确谨慎地使用公告交付方式。公告交付方式要规范实用。在审判实践中,公告交付方式多种多样,有的采用张贴公告,有的采用报纸公告。虽然这些交付方式是合法的,但有时是不合理的。由于外出失踪人员,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在农民工中,靠体力生存的人占绝大多数。他们看不到国家出版物《人民法院报》或《省级出版物》,所以不可能知道自己被告离婚;他们已经离开原居住地很多年了,更不可能看到最高公告应该在原居住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诉法〉《若干问题意见》第八十八条规定,应同时选择适用两种交付方式,使公告更接近被告,尽可能增加其看到公告的概率。
第三,仔细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离婚诉讼不仅涉及双方的身份关系,还涉及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和债务处理。如果被告不出庭,很难找出案件的事实。因此,在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时,应仔细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尤其是公告送达后被告不出庭的离婚诉讼。对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最好通过当地基层组织进行核实,同时加强与被告家属的沟通,尽量减少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
第四,努力做好未出庭当事人的判决和利息诉讼工作。如果失踪被告出现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应耐心引导和解释,以表明判决的法律依据,尤其是向解释公告发出的相关法律规定,说服其服务判决利息诉讼,并告知其共同财产未分割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如果你要求抚养孩子并有能力抚养他们,告诉他们另行提起变更抚养权的诉讼。
第五,审判人员要谨慎处理传票传唤被告不出庭的案件,耐心做好被告的思想工作,努力让被告出庭参加诉讼。如果被告已经决定不出庭参加诉讼,应当将被告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意见记录在笔录中,或者采取现场调解、案发现场开庭等措施,处理被告不愿意出庭参加诉讼的问题。
第二,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证明文件(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确认);
(二)婚姻基本情况的证明文件。如经人介绍或包办婚姻等证明材料;
(三)婚后夫妻关系发生变化,导致离婚原因的证明文件。如果离婚是由第三方介入引起的,提供第三方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疾病,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四)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文件。例如分居,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以前,提供法院判决、裁定等资料;
(六)儿童情况。提供儿童出生证明,户口证明,夫妻二人养育条件,儿童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现证明;
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种类、数量、现状、获取时间和方法;
(八)夫妻经济状况。夫妻收入、存款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户、账户、额度、债务、债务数量、债务人姓名、地址等。
(九)住房证明材料。产权证明、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建议;
(十)如果对方需要经济帮助,可以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确认经济来源;
(十一)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第三,离婚诉讼是否可以缺席判决?
可以缺席离婚诉讼的判决。
如果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即被告不在场,经法院合法传唤两次,法院可以根据规定对被告缺席审理和判决,无正当理由仍不出庭。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必须出庭的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或者未经法院许可半途而废的,可以缺席判决。
总而言之,一般离婚诉讼缺席判决属于鹊起审判,即使当事人缺席,也无法阻止诉讼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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