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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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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信息能不能做为离异直接证据?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8-23 01:47:37点击:362

  手机信息能不能做为离异直接证据?历经人民法院核查核查合乎直接证据“三性”规定的手机信息,能够 做为确定根据。但因手机信息存有删减的特点,一般状况下不适合独立做为评定案子客观事实的根据,应融合别的直接证据给予加固。

手机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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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程序的流程

  (1)核查发、收货人(名字及手机号)及其推送、接受的時间;发、收货人与案子被告方中间的关联;

  (2)核查手机信息的部位是不是发生变化,传出(接到)的信息内容是不是仍在发(收)件箱中;

  (3)核查手机信息的內容是不是详细,与别的直接证据是不是有分歧,与待证客观事实是不是有关系;

  (4)必需时可申请办理评定或向通信运营商作调研。

  有关实例

  邓某和老公林某匆忙完婚,结婚后感情不和,常常产生矛盾。一日,邓某向老公推送了一条短消息,表明两个人性情差别大,借着年青或是尽早离异为好。林某接到老婆的短消息后,也觉得不经意再做夫妇,遂发信息给邓某:“我认为我们都是不适合在一起,同意离异。”之后由于离婚财产分割的难题彼此产生异议,林某对离异一事悔约,邓某无可奈何下提起诉讼到人民法院,但林某趋之若骛短消息的內容。那麼邓某可用短消息来证实情感确已裂开吗?

  离婚纠纷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要求:“直接证据有以下几类:(一)证据;(二)证据;(三)视觉原材料;(四)证据;(五)被告方的阐述;(六)鉴定结论;(七)现场勘查询问笔录。之上直接证据务必核实确凿,才可以做为评定客观事实的依据。”因手机信息具备可修改性、随机性、目标的可变性等特点,证实法律效力相对性较低。假如想要短消息来证实客观事实,被告方能够 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证据保全或是在起诉前开展公正,随后做为间接证据对案件开展证明。假如可以把多个间接证据联接起來,产生详细、合理、严实的证据链,那对查清案子关键客观事实具备十分关键的功效。

  此案,林某在开庭审理时表述了果断不同意离异的意向,邓某光凭林某的信息内容没办法证明彼此情感已裂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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