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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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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通讯记录能不能做为直接证据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8-23 01:47:46点击:375

  离婚案件中通讯记录能不能做为直接证据

  在中国司法部门实践活动里将电子计算机纪录和储存的数据信息直接证据归于“视听资料”类直接证据 。此类直接证据一般为间歇性直接证据,必须与别的直接证据互相证实从而构成一个证据链,才可以做到证实目地。

  (二)、网聊、手机上短信能否做为直接证据应用。

  根据办理离婚案子,大家得知仅有微信聊天记录、手机信息不可以证实夫妇婚姻破裂,人民法院也是不予以认同的,但有互联网微信聊天记录、手机信息以及他有关直接证据可以互相证实那麼证实目地是能够 做到的。

  (三)、网聊直接证据的获得不可侵害另一方被告方或是第三者的个人隐私。

  有关实例:

  蔡某(男)与梁某(女)系恋爱自由完婚,而蔡某亲人对梁某长期性不满意,挑拨蔡某与梁某离异。山东临沂市山亭区民事判决不准许离婚之后,2002年5月蔡某再度诉讼离婚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调研时,梁某称情感并未裂开,并向法院递交了2002年6月8日上诉人与被告手机上录音。法院复庭播放了该手机上录音,其內容爱意缠绵悱恻,上诉人蔡某在通话中数次表明很“想”、很“爱”被告梁某,提到二人提出分手“就伤心欲绝”。梁某觉得蔡某明确提出离异是其家中干预。人民法院将原、被告的语音通话內容递交上诉人质证,上诉人情况属实,人民法院给予评定,于前不久做出裁定,不准许上诉人蔡某与被告梁某离异判决后,原被告均听从一审判决。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要求“以损害别人合法权利或是违背法律法规严令禁止要求的方式获得的直接证据,不可以做为评定案子客观事实的根据”。而此案录音证据综合分析应是合理直接证据。此外,人民法院分辨被告方情感是不是裂开,是以婚姻生活基本,结婚后情感,离婚理由及有没有合好很有可能等层面综合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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