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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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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信息能不能做为直接证据来应用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8-23 01:47:52点击:425


  伴随着社会发展的发展趋势、高新科技的发展,手机信息做为起诉七大种类直接证据以外的新种类直接证据正慢慢被摆放在法庭上接纳大法官及被告方的咨询,手机信息的直接证据法律效力已造成大家的广泛关心,而手机信息能不能做为直接证据应用,在我国现行标准法律法规中并无确立的要求。

现阶段在我国法律法规上要求有下列七种种类:证据、证据、视听资料、证据、被告方阐述、鉴定结论、现场勘查询问笔录,不论是哪一类直接证据均理应具有客观性、关系及合理合法三大特性。

  鉴定手机信息能不能做为直接证据来应用,最先要考虑手机信息是不是具有直接证据法律效力,即手机信息亦应具有直接证据的三大特性:普遍性、关联性和合理合法。

  直接证据的普遍性就是指直接证据做为已产生的案子客观事实的客观性遗留下,不因人的主观性信念为迁移的客观现实。直接证据的普遍性规定手机信息务必真正的体现案子客观事实、手机信息的內容理应不曾遭受过一切删减;

  直接证据的关联性,就是指直接证据务必与必须证实的案子客观事实或别的异议客观事实具备一定的联络。实际到手机信息,因每一个手机号均相匹配一个唯一客户,手机信息的收取和发送只有在特殊的2个手机号间开展,在沒有别的反过来直接证据的状况下,2个特殊的手机号间的短消息收取和发送,可评定为2个特殊的客户中间在特殊的時间产生的通讯个人行为;

  直接证据的合理合法,就是指直接证据理应程序流程合理合法(指直接证据的来源于、搜集全过程或获取方式须合乎法律法规的要求)、方式合理合法、行为主体合理合法(关键对于人证来讲)。针对手机信息的来源于,严格意义上来说应确定核查以下几点:(1)手机信息直接证据是不是客观性真正的存有;(2)手机信息直接证据搜集的行为主体、時间、地址、全过程、目标等是不是合理合法;(3)手机信息直接证据是不是被别人不法键入和操纵。

  根据之上剖析可看得出,手机信息做为直接证据,已具有了直接证据的关系特点,但因手机信息內容的易删减性及其来源于的多元性,而立即危害到对案子客观事实开展客观性、真正的评定,在法无明确规定的前提条件下,怎么判断手机信息的证实法律效力,就需要靠主审大法官运用行政执法程序来综合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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