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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1-08-26 01:37:14点击:359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要求,离婚诉状时儿女的监护权由人民法院依据具体情况裁定,民事判决归谁养育就归谁养育,一般不可以更改。
但为了更好地保障孩子的合法权利,使孩子可以健康快乐成长。针对一些特殊情况,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若干问题的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又作了一些要求:
一方规定变动孩子抚养权关联有以下状况之一的,应予以适用。
1、与孩子一同生话的一方因患比较严重病症或因残废无法持续养育孩子的;
2、与儿女一同日常生活的一方不绝抚养义务或有凌虐个人行为的或其与孩子一同日常生活对儿女身体健康有不良干扰的;
3、十岁之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日常生活的;
4、有其他书面通知必须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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