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子女周强改为妈妈养育
2008年6月,原、被告经民事判决离异,10岁的婚生子女周强随爸爸日常生活。2008年底,唐某二婚,周强便与爸爸及后妈一起生活,在将近几年的時间内,周强在后妈处未获得分毫母亲的爱,还常常无缘无故受气,2009年年末,后妈又生下一个闺女,自此唐某的思绪也是全放到这一女儿的身上,对孩子一点也不关注。2010年春节后,周强为造成爸爸留意出走长达4个月,唐某却一点也不心急,都没有四处探听孩子的降落,周强最终仅有寄居在朋友家中,也一直沒有去上学。上诉人蔡某自离婚之后便一直在外面打工赚钱,于2021年8月份听闻孩子的遇到后,为了更好地孩子的健康快乐成长,遂提起诉讼至人民法院规定变动孩子的养育关联,由自己来养育孩子周强。在开庭全过程中,周强出庭,确立表明愿与妈妈蔡某一同日常生活。
一审人民法院觉得,原被告均有养育文化教育孩子的权利和义务,虽彼此经民事判决离婚之后,婚生子女周强一直随被告日常生活,但如今周强确立表明愿随妈妈日常生活,而且综合性此案实际案件,改为上诉人抚养孩子更有助于小孩的健康快乐成长,故上诉人规定变动孩子的养育关联,合情合理,医院最后也适用了上诉人的诉请,小孩改为上诉人养育,被告担负对应的赡养费用。(法律法规百事通4008805008热线电话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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