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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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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时,明确儿女的孩子抚养权与在一般离婚

作者:华荣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1970-01-01 00:33:41点击:623

 

  军人离婚时,明确儿女的孩子抚养权与在一般离婚案件中,明确子女抚养权是一样的。

  1、两岁下列的儿女,一般随母方日常生活。母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使父方日常生活:

  (1)身患治不好的传染病或别的比较严重病症,儿女不适合与其说一同日常生活的;

  (2)有养育标准不绝抚养义务,而父方规定儿女精密零部件日常生活的;

  (3)因别的缘故,儿女确没法随母方日常生活的。

  2、爸爸妈妈彼此协议书两个星期下列儿女随父方日常生活,并对儿女健康快乐成长无不好危害的,应予准予。

  3、对两岁之上未满十八岁的儿女,父方和母方均规定精密零部件日常生活,一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优先选择考虑到:

  (1)已做绝育或因别的缘故缺失生育功能的;

  (2)儿女精密零部件日常生活時间较长,更改生活环境对儿女健康快乐成长显著不好的;

  (3)无别的儿女,而另一方有别的儿女的;

  (4)儿女精密零部件日常生活,对儿女发展有益,而另一方身患治不好的传染病或别的比较严重病症,或是有别的不利儿女身体健康的情况,不适合与儿女一同日常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养育儿女的标准基本一致,彼此均规定儿女与其说一同日常生活,但儿女独立随爷爷奶奶或外祖父母一同日常生活很多年,且爷爷奶奶或外祖父母规定而且有工作能力协助儿女照料小孙子女或外孙女的,可做为儿女随父或母日常生活的优先选择标准予以考虑。

  5、爸爸妈妈彼此对十岁之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日常生活产生矛盾的,应考虑到该儿女的建议。

  6、在有益于维护儿女权益的前提条件下,爸爸妈妈彼此协议书轮着养育儿女的,应予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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