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吗(离婚后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标准)
决定离婚时给孩子的抚养费,以后抚养孩子的一方还可以要求增加吗?法庭将如何判决?日前,丰泽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抚养费纠纷案件。
案件随母去大城市的生活儿诉生父多付抚养费。
2017年6月,廖先生和章女士夫妇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抚养小廖。法庭裁定,允许双方离婚,年方5岁的小廖由其母亲抚养,廖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到小廖满18周岁为止。
在此之后,廖先生又按时支付了她的抚养费,双方都同意她的请求。
二年后,章女士被单位调到一线城市工作,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大幅度上涨。小廖认为原判决中规定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其现有支出,于是向法庭要求父亲每月额外增加1800元抚养费。
法庭的生活费每月增加300元。
法庭经过审理查明,章女士的工作地点确实发生了变化,并且在离婚后廖先生因为升职而增加了收入。
法庭认为,父母和孩子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因为父母离婚而解除。在离异之后,不管是父亲还是母亲,孩子都是父母双方的孩子。就儿童抚养问题达成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现在章女士因为工作原因去了一线城市,结婚生子小廖年龄还很小,自然要随母亲一起去,考虑到一线城市生活消费水平确实高于生活水平,所以决定要让小廖满意。
从生活消费水平和小廖所处学习阶段,廖先生目前的收入状况,法院一审判决将抚养费调整为每月1500元。
一则关于抚养费用的规定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适当增加的。
一名法官介绍说,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一方直接抚养孩子的,另一方应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承租费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上一款所列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就本协议或判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
离异后子女抚养费负担计划是根据当时社会经济水平、父母负担能力、子女需要等因素制定的,随社会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子女个体状况、父母收入水平等的变化,原有的抚养费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都有可能不再适应孩子的需要或者家长的负担能力。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经济水平不足以满足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就必须允许子女向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提出超出原定协议或判决的抚养费请求,这也是双方对子女共同承担抚养责任的基本要求。
他说:“当然,根据实际情况,支付抚养费一方可以要求降低抚养费。“律师介绍,司法实践中,降低抚养费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因长期生病或丧失工作能力而失去经济来源,确无能力按照原约定或判决确定的金额给付,并且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抚养能力的;因犯罪被收监的,没有能力支付的;在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再婚之后,继父或继母愿意支付孩子所需抚养费的全部或部分。
辩护人表示,尽管法律规定可以降低抚养费,但是在实践中,相关的情况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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