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亲生子女离婚后需要支付抚养费吗(孩子的抚养费法律怎么规定的)
一对已结婚七年的夫妻,婚后生了两个孩子。他们中,第一个孩子是男童,今年七岁,是女方在婚前和别人一起怀孕,并在婚后生下的。二胎为女孩,今年五岁,由女方和男方登记结婚后生育。因为男方长期在外工作,聚少离多,女方在家也常表现出失态,两人的感情渐渐淡漠。当事人登记结婚时父母给一套房子居住,但房产证是男方父亲的名字;男方在市区打工期间按揭买了一套商品房,产权证的名字是男方。目前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女方要求抚养两个孩子,男方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以及一套住房的分给女方。一方不同意支付第一个孩子的抚养费,也不愿意把房子给女方,如何处理更为公平?
“非生身孩子”民间又称“有肚儿女”,是指在登记结婚之前,女方和另一名男子已登记结婚,并在登记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也就是和男方没有亲属关系的孩子。在婚姻中没有血缘关系而生的孩子。
尽管孩子还小,但也有能力抚养他们。但是由于子女并非生身,与男方无血缘关系,男方可不承担抚养义务。因此,在法律上,在男女双方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男方又不愿向这样的孩子支付抚养费。也就是说,双方无法就非生身子女的抚养费达成协议,男方有权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按照上面所述的案情,子女抚养费应当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根据双方实际情况,采取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确定抚育问题。这两方面的实际条件包括但不仅限于:经济状况(例如收入、存款、财产状况等);生理状况(如果存在无传染性疾病,是否可以再生育,是否有劳动能力);时间条件(例如,是否能陪伴带孩子学习,就医;休闲生活的各个方面);文化素养(如自己的学历、嗜好、性格、人品、道德性和修养);外部支持条件(例如各自的父母或兄弟姐妹和亲戚朋友是否能帮助自己照顾孩子、照顾孩子、其身体、身体健康、年龄、收入、文化素养、道德修养、人格等各方面的优势)。结合双方的条件,男子和妇女可分别抚养一个孩子,互不支付抚养费。男人把一个和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孩子养好。
男人和女人之间的财产分配。登记结婚前,双方父母先安排好房屋,且房产证是男方父亲的名字。表明这套房产并非赠与给你,而是让你结婚居住使用,再说,房产证不是你的名字。因此,房子和你无关。结婚后所买的房子,结婚后抵押贷款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原则上平分。两人可商量房屋归男方所有,男方给女方找差价。价格差异协商不成的,可由具备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和鉴定。自然,女方也可以找差价向男方索要房子,男方配合改名过户。然而,这样的操作过程比较繁琐,成本比较高。说到底,男方仍然有抵押贷款没有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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