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拒绝探望怎么办?(民法典探望权规定)
一方拒绝探望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因此,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如果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认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实践中,可以申请中止探望权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父母对子女具有侵害或者犯罪倾向行为;
2.父母有可能劫持、胁迫子女;
3.父母有恶习或者有不良道德倾向;
4.父母有严重传染病;
5.父母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此外,探望权和抚养费支付没有必然的联系,不论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其均享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不论父母是否支付抚养费,其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祖父母、外祖父母原则上不享有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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